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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專區  
職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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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7條規定: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2.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8條規定: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3.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
    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其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本頁最後更新時間:2009-11-18 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