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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開始
危險性工作場所: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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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製程安全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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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緊急應變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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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機構辦理甲、乙、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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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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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時間:10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