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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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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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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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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本頁
內文開始
危險性工作場所: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相關檔案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流程 (
PDF
)
本頁最後更新時間:107-01-23